莆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莆田市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莆田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之日前按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2.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次数为准。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且仅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有多个住房积金缴存账户的,须办理账户合并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且无不良借款还款记录。
5.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已支付不低于法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6.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本市辖区内的住房信息为准。
7.借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8.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对于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共有人仅限借款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且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1.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12.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二手房、拍卖房)自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2年内;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三、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的个人缴存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章或业务章)。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可容缺申请材料)
4.户籍证明
5.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函
6.个人房产查询授权书或房产查询证明(包括所有产权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
7.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另提供收入证明
8.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9.不低于法定比例的首付款交款税务发票
10.还款银行一类卡(告知承诺件)
11.《贷款申请表(含组合)》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抵押物价值、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能力的计定等按照《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及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法规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五、材料要求:
1.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要求所有产权人夫妻双方提供原件核验及扫描;《收入证明》要求提供原件两份扫描存档;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还款银行一类卡(告知承诺件)要求提供原件核验及扫描,收取A4复印件两份存档。
2.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函、个人房产查询授权书或房产查询证明(包括所有产权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诚信承诺书、《贷款申请表(含组合)》要求面签。
3.表格要求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楚、内容真实完整。
六、注意事项:
1.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2个月、房产查询证明有效期1个月,以收件时间为截止时间。
2.收入证明: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其工资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没有缴存或没有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其工资收入可以按单位开具的证明认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借款人家庭收入足额还贷,其余产权人可以无需认定收入情况。
七、审批时限:中心贷款从收件(贷款材料完整)到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