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月缴存上下限
2022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21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口径按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根据2021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上限分别为3683元、下限分别为307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7366元,下限为982元。鉴于影响,为切实减轻负担,有困难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继续按上年度月缴存下限执行(即分别为209元、670元)。
二、缴存比例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各为5%。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2月28日至调整当月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按实计算,在调整后对单位应缴部分进行多退少补。由于执行周期和缴存基数的调整,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2022年度的月缴存额度补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单位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程序
1.各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9月14日前申报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2.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服务网”选择“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也可通过单位网上大厅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3.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各分中心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4.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各分中心窗口办理申报月缴存额调整。
五、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按四舍五入计算。
2.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3.未达到缴存下限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上调缴存额度,2023年1月1日仍低于缴存下限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单位或虽已全员建立但未按法规要求缴存的,应按本法规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5.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符合相关法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