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轻伤鉴定标准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将“重伤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至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二、工伤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对于工伤事故承担责任划分的问题,国家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暨不具有刻意性都属于工伤。当然其违反了操作规程,公司可以对其予以一定的处罚,但其工伤认定与处罚无直接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