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要多久?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下面同社保君来看。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期限(自出事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出事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法律仍保护。“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出事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法规第十四条的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出事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出事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出事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出事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出事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确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法规第十五条的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入伍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相关证件,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