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都有哪些规定
1、我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单位的全部员工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基金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资金构成。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候,是给全体职工都缴纳的,所以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3、如果在缴纳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了工伤的话,可以根据伤情的严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残疾,是否会影响到劳动能力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同时会对职工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二、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等医疗终结(出院后)在申请工伤鉴定,有了伤残等级再按照伤残等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该公司要求索赔。
三、工伤的法定医疗期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山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