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相关待遇将于2021年1月份发放到位。
01、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02、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03、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0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05、五级至六级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人员如何调整?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06、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费用如何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调整金额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