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育津贴2023年新规具体如下:
1、生育津贴计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生育津贴申领
(1)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2)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有关法规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法规进行补发。
4、生育津贴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并说明理由。
5、生育医疗费报销具体如下: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有关法规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2)异地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事后进行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7、其他。用人单位应按法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经办流程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法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