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内退,按国务院制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994年6月20日,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规定:“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原劳动部文件明确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为“内退”。
企业职工申请内退的条件和程序:
1、适用范围:国有企业。
2、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注意,该条是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而不是距法定退休至到五年,企业职工退休分为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属于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满1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因此,企业职工申请内退的正常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特殊工种和因病无劳动能力申请内退的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3、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企业职工申请内退由企业批准,不需要劳动部门批准。
4、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不是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养老金或退休金
5、企业和内退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内退人员达到正常或提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不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和调整,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即一般的民法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不强制规定。
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内退人员,仍然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内退人员和新用人单位均需按法律规定为内退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内退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内退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对于内退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
据此,内退人员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