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的实施方法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底线的重要方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综合保护,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护,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参保。促进三重制综合保险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相关部门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保体系。
二、主要方法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本市民相关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2.本市相关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3.本市相关部门核定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4.享受本市相关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5.本市相关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6.本市相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以下简称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
7.本市相关部门核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大病人员);
8.本市相关部门核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9.本市退役入伍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我国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10.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1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成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12.市相关部门法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本资料公布之日前,各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已经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继续纳入所在地医疗救助范围。本资料公布后,各地不得再自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以上救助对象应按法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法定享有三重制保护权益。全面落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补助方案,救助对象按法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参保,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