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如何变更?满足条件及材料哪些?
上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且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规约定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新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自愿缴存者;
(2)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新借款人家庭没有正在申请中的公积金贷款、除本笔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其中还款能力执行贷款申请计算标准;
(7)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申请变更的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贷约定除外;
(8)没有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
(9)因离婚变更的,新借款人应为原借款人的原配偶;
(10)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的,还应当符合商业性贷款申请变更的条件,且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新借款人必须和商业性贷款的新借款人保持一致。
3、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1)中国人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及贷款情况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信用卡及贷款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被纳入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4、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变更后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2、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变更前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变更前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变更前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如单身应提供单身承诺书原件。港澳台已婚人士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相关部门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相关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变更原因证明: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原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在内地(大陆)办理登记的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相关部门公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公积金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
6、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件。
7、新还款账户:变更后借款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8、2016批次(不含)前共有产权公租住房申请变更的,需经住房保护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重新认定买受人的书面见意。
9、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