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本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相关法规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及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6.有效的担保;
7.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8.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相关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可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领取)
2.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央行出具的截止申请贷款月份的带水印的《个人信用报告》)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信息授权码、身份证电子信息、实体身份证均可(港澳台同胞提供相应证件材料);
(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等出示)
4.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包括索引页和每个人单页);(本市户籍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需提供材料原件)
5.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山东省内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单身职工填写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6.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
7.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8.申请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申请人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异地贷款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省内缴存职工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爱山东”APP、缴存地中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现场出示)
9.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1份(异地贷款提供)。(由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有效期30天)
(省内缴存职工可不提供,登录“爱山东”APP现场开具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并授权我中心向有关部门核查)
温馨提示:
1.提交贷款申请时,需将所有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签字。
2.符合“淄博人才金37条”相关法规的人才群体,在淄博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含)以上,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才群体的范围按照“淄博人才金37条”第5条、第6条界定。
3.申请人、配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对贷款时缴存基数突然大幅度调高、缴存单位仅调整个别基数以及其他明显存疑的情况,以最近连续正常缴存的6个月的平均基数作为工资认定标准;对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以购房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省公布)作为其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申请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缴存流水原件1份(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省内缴存职工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爱山东”APP、缴存地中心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现场出示)。
4.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与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该笔住房贷款对应同一套住房的,需同时提供该笔贷款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用来证明二者对应同一套住房。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查询及贷款批准。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查询情况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