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指由劳动部门对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给予相关部门确认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浙江省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浙江省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标准
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出事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出事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出事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出事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出事伤害的;
7、法律、法规法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以上两项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入伍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入伍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情况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养老保险: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我国有关法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伤残津贴
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②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法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法定。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法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我国社会保险部门法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出事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①从出事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②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③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法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