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2023-202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依据是什么?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告》(粤人社发〔2023〕22号),2023年7月1日起我市2023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失业保险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相关法规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法定和汕尾市202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023社会保险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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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缴费基数上限(元) |
缴费基数下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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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
24369 |
1620 |
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之一,失业保险是保劳动者失业后,在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所需,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法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