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我国、省、市计划生育相关法规,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相关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因此,参保职工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个月,且享受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女职工在生产之前生育保险未缴满1个月或在生产期间出现断缴,则无法享受该月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武汉市生育津贴领取标准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數
例:如果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9000元,那么正常生育分娩核发的生育津贴就是:9000/30*128=38400元。
生育津贴核发基数说明:
1、女职工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3、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规据实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金额与应缴费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4、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说明:
1、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生育津贴;
2、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生育津贴;
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生育津贴;
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