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名称 | 住房公积金补缴 | ||||||
| 办理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 ||||||
| 办理程序 | 1、单位经办到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窗口领取或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变更清册》、《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申请补缴报告》。 2、单位经办携填写并盖章的业务表格到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承办银行窗口受理。 | ||||||
| 办理条件 | 1、单位补缴 单位由于以下原因: (1)未能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应按规定办理补缴。 (2) 单位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批准缓缴的,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办理补缴。 (3)单位未能在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核定调整的,可补缴当年7月份至调整基数前一个月的差额。 2、个人补缴 职工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新参加工作,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手续而按规定需补缴的,应办理个人补缴。 | ||||||
| 申请材料 | 职工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新参加工作,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手续而按规定需补缴的需提供调动证明、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 |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理 | ||||||
| 办理机构 (科室) |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处 | ||||||
| 办理地址 | 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 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周一至周五下午5:30-6:00银行内部结算,不对外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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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公积金补缴业务,单位经办携申请补缴报告和业务表格到公积金承办银行直接办理; 2、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补缴业务,单位经办携经中心审核盖章的申请补缴报告和业务表格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3、住房补贴补缴业务,单位经办携申请补缴报告和业务表格到公积金承办银行直接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