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告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统局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的通告》(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7790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依据《成都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成府发〔2022〕11号),我市各区(市)县辖区内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调整工作,确保职工的符合相关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