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定义
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在购买自住住房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而使用了商业贷款。目前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后,以该次购房行为作为贷款理由,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以下简称“商转公”)。
二、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配偶信用记录良好。
(二)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月还贷总额不大于家庭月收入总额的60%。
(四)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大于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
三、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
(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人民银行查询)。
(三)借款人银行卡(偿还贷款使用)。
(四)原《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商贷《借款合同》、原商贷结清证明。
(五)增加共同还款人的,提供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担保
(一)在本市区域内购房的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以所购房产抵押担保,房产抵押担保的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1、原商贷抵押房产需解押后再次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首套房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产价值的70%,二套房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产价值的60%。
2、原商贷不动产抵押登记解押证明、《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贷款抵押授权书》。
(二)本市区域外购房的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以第三方房产抵押担保或第三方缴存人担保方式进行贷款担保。
1、房产抵押担保的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房产应当是能够在延安市办理抵押登记的个人住宅,抵押房产价值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5倍,抵押房产剩余房龄不得低于贷款期限延后5年。
(2)房产抵押担保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贷款抵押授权书》、房产价值证明。
2、第三方缴存人连带责任担保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
(1)担保人应当是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2)担保人实际年龄加“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大于法定退休年龄。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小于“商转公”贷款月还款额的70%。
(4)担保人担保期间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相关相关法规执行。
(5)担保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连带担保人承诺书》。
五、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取整万元);单缴存职工最多可贷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多可贷85万元。
(二)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大于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六、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借款起息日当日央行公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七、数据处理
“商转公”贷款应当如实计入住房公积金操作系统,确切标注为“商转公贷款”。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审批:符合相关法规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携带本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原件,商贷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填写《延安市“商转公”贷款可行性预审表》到服务网点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商贷,由“商转公”申请人及贷款相关人员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收到申请后,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审批。
(二)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等面谈及签订《借款合同》,提供第三方房产抵押的须抵押人面谈及签订《借款合同》,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须担保人面谈及签订《借款合同》,并转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三)抵押登记:持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第三方房产抵押的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
(四)贷款发放: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完成并核实无误后申请划款,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一类储蓄账户。
(五)贷款回收: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旦发生逾期,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借款合同》、《担保人承诺书》的约定有权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公积金账户直接划扣公积金用以偿还贷款,同时保留《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其他
(一)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