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南京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尚未归还的逾期贷款的,或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
2、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申请贷款时近五年内,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达到6期(含)以上的;
6、存在呆账、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未清退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且受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南京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现役士官等转业到地方工作,转业时间与地方入职时间无月份间隔,服役时间视同缴存时间,可与现单位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经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须为成套住宅。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4、建造、翻建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